熱議:私人投資“電子眼” 開出罰單算不算有效
有12個市公然違反公安部及廣東省公安廳的規(guī)定,利用社會資金建設“電子眼”項目,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,我們就不好明說了,相信大家都懂。
中山大學林江教授分析認為,安裝電子眼是為了讓人們遵紀守法,不去闖紅燈,但是如果把這電子眼作為一種投資,那么投資者為了獲得回報,就希望別人多闖紅燈、多超速,這顯然與設置電子眼的初衷背道而馳。
不要以為這只是假設,前兩天,廣東省審計廳在向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所做的一份《審計工作報告》中披露,廣東省有 12個市利用社會資金建設28個“電子眼”項目。
此消息經媒體報道后,不少人表示,廣東省是經濟發(fā)達地區(qū),安裝“電子眼”又無須大筆資金,估計在廣東,甭管哪個市,也不會掏不起。
在路上違規(guī)了,有電子眼監(jiān)控。如果有些規(guī)定有些做法違規(guī)了,誰來監(jiān)控呢?
私人投資“電子眼” 開出罰單難服眾:“電子眼”又稱“電子警察”,顧名思義就是代替警察現場執(zhí)法的一種電子儀器,如果公安交管部門監(jiān)控超速行駛的“電子眼”是私人公司投資的,它開出的罰單恐怕就難以服眾了。